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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重要论述和在听取海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提高应对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总体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3.2 本预案是本省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全省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件。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如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和其他工矿商贸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农业机械事故、踩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故、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和其他事故灾难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金融安全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 上述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 应对原则与响应分级 1.5.1 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和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一)初判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应对。 (二)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 (三)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市县党委和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或者提供支援;涉及跨本省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本省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或者其相关部门应对。 1.5.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为准,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和市县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自身处置能力和处置难度、需要的响应规模及资源的动员程度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并立即启动,必要时报请上级党委和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等在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省级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省级以下党委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急响应分级可参照省级层面应急响应分级,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具体响应分级标准、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进行规定。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1.6.1 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应急响应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鼓励相邻、相近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为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而编制的应急预案。 (五)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一)应急工作手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编制配套的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二)事件行动方案。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指挥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在省委领导下,省政府是全省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省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省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应急指挥机构 省委、省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按照规定设立由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省消防救援总队和驻琼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负责同志等组成。 省委、省政府根据本省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风险分布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由牵头部门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处置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1.3 省级工作机构 省级党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要按照专项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2 市县级及基层指挥体系 2.2.1 市县政府在本级党委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省有关领导或者指定的省级牵头部门视情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市县级指挥体系应参照省级指挥架构设置,结合实际,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2.2 乡镇(街道)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村(社区)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协助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组建专家咨询组,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技术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县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1.2 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基层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要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 3.1.3 强化城乡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建设。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抓好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 3.2 监测与预警 3.2.1 信息监测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3.2.2 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重点企业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与情报合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一)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公民个人、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立即核实处理,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对于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三)信息报告遵循“一事一报、随发随报、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的原则,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要做到首报迅速、续报准确、终报完整。 (四)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有关牵头部门应当向相关方面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逐级报告。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立即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五)省委、省政府及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事件要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 (六)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外国机构,或者影响到境外的涉外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报告要在规定时限内,一般通过党委政府值班和信息工作系统或者传真等方式书面报送,有条件的可一并提供图片和声像资料。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行以信息或者电话方式口头报告,后续及时补报书面材料。书面信息报告按规定实行统一格式,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3.2.3 风险预警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健全完善省、市县二级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一)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为准,省、市县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发布预警信息。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授权的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发布预警信息,应当向本地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对其他突发事件,要依法依规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发布警报应当明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短信、新媒体、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锣哨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三)采取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加强公众沟通,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4)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7)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 (8)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事件应对措施准备等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9)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 (8)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预警变更及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要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威胁人员并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及时收集并有效保存可疑样品;积极救治伤病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突发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乡镇(街道)、市县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各自职责,迅速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信息。 在境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涉及本省人员、机构或者单位的突发事件,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要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3.2 启动分级响应 各级党委和政府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立即启动相应层面和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调动相应的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 3.3.3 指挥与协调 (一)组织指挥。按照前述应对原则和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二)现场指挥。上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机构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三)协同联动。需使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时,由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灾害抢险救援现场协调机制,统筹需求发布、队伍审核、力量调配等工作,引导社会应急力量规范、有序参与救援。具体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实际,细化明确各方队伍调动、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联动机制。 3.3.4 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依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等平台,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其他相关措施: (一)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二)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请求其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四)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党委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党委和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3.5 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省委宣传部会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发布信息,最迟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同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负责。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五)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构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情会商研判网络,保障信息发布快捷有序。各电信运营商和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解除应急响应,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一)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中致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提供心理援助及司法援助。 (三)紧急调集或者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四)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五)事发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社会救助 (一)民政部门负责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四)红十字会应当对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慈善组织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应当在有关党委和政府的统筹协调、有序引导下依法进行。其他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五)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资金、物资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4.3 调查评估 (一)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原则,突发事件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的党委和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责任等,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委、省政府配合国务院调查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二)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组织对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3.4.4 恢复重建 (一)恢复重建工作遵循“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委、省政府负责,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电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 (三)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国家援助的,由省政府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国防科工、林业、铁路、民航、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力量,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重点推动矿山、危化、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扑救、医疗卫生、航空、桥梁、隧道、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同时推动组建通信、供电、供水、交通等保障、抢修类救援队伍。 4.1.2 专家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贯穿突发事件应对全过程、覆盖应急救援全领域的专家队伍,增强突发事件应对的技术支持能力。 4.1.3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参与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配备必要物资和装备,严明组织纪律,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4.1.4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建立健全政社、政企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4.2 财力支持保障 4.2.1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级财政应当按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4.2.2 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4.2.3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落实调用、征用补偿或者补助政策。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农业渔业类和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发挥保险灾后风险补偿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4.3.1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共享调拨机制。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机制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协议,按照政府要求,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4.4 医疗卫生保障 4.4.1 省卫生健康部门在120指挥体系基础上健全完善全省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会同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实现省、市县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明确各类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更新数据资料。 4.4.2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医疗救助应急保障措施及医疗卫生队伍组建和设备、药品供应、物资调度等方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4.4.3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安排医护人员,准备医疗器械和救助药品,组织救护。红十字会及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4.4.4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检测网络的优势,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专门教育,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4.5.1 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应急运输保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急调度和运力保障,确保运输通道和客货运枢纽畅通。 4.5.2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紧急情况下应急运输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省、市县二级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的紧急交通保障。道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4.5.3 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航空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航空救援指挥调度和综合保障机制,提高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4.5.4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运输保障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6 人员防护保障 4.6.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者其他安全地带。 4.6.2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 治安保卫保障 4.7.1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7.2 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 应急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实施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工程,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联络通讯录,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发展改革、电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及时抢修恢复。 4.9 基础信息保障 4.9.1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4.9.2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4.9.3 海洋和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按照职责加强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潮、海冰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4.9.4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务、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应急避难场所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4.10 社会动员保障 4.10.1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4.10.2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和政府可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所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4.11 避难场所保障 4.11.1 县级以上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场所。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规划建设突发事件避难场所。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农村可以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为妥善安置紧急疏散人员,可以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施、场地作为临时避难场所。避难场所、防护工程应当设立应急标志,并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4.11.2 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和工程要符合“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时确保疏散人员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4.12 科技支撑保障 4.12.1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基础科学和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加快推动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和应急管理学科体系、职业技术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具有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和科技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具和新药品。 4.12.2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推广运用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等高新技术救援装备,加大无人机通信、运输等先进技术应急装备配备和应用力度,强化无人机实战验证,提升远程应急通信和救援调度效率。 4.12.3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在建设完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系统和“海南应急一键通”平台系统的基础上,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应急大脑”、应急预案数据库等建设,实现具备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功能。 4.13 区域协作保障 4.13.1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广东、福建、广西等毗邻省份的突发事件应对交流合作,建立健全粤琼两省琼州海峡应急联动机制、粤闽桂琼四省区海上渔船防台风协同机制等一系列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联动协作制度,突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资源共享、联动处置、协同演练、交流合作等多方面的机制建设,不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联防联控能力,为区域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合作平台。 4.13.2 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突发事件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4.14 其他保障 4.14.1 有权限的地方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立法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 4.14.2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4.14.3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教育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根据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授权的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停课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对监护人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4.14.4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能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电、油、气等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4.14.5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突发事件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和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完善相关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规划与编制 5.1.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 5.1.2 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有关制定单位组织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2.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要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2.2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一)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政府审批,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审批印发程序按照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以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名义印发,审批方式根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四)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 预案备案与发布 5.3.1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有关部门; (二)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者共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牵头部门; (六)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七)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八)各部门应当落实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5.3.2 应急预案(非涉密)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5.4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5.4.1 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当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 5.4.2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5.4.3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党委和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5.4.4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等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5.5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5.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5.3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6 责任与奖惩 6.1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2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3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 7 附 则 7.1 本预案涉及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驻琼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7.2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主要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