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 2014年6月21日
(5)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6)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7) 一、职能转变
(8) (一)取消的职责。
(9) 1.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下机场扩建项目核准。
(10) 2.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核准。
(11) 3.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12) 4.企业投资乳制品项目核准。
(13) 5.企业投资年产5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14) 6.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15) 7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16) (二)下放的职责。
(17) 1.将企业投资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18) 2.将企业投资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00吨及以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19) 3.将企业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以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0) 4.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之外其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1) 5.将除有特别规定以外的省级权限范围内(10亿元以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2) 6 将企业投资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3) 7 将企业投资支线铁路连接的煤炭集运站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4) 8 将企业投资专用公路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5) 9 将企业投资日供水50万吨(不含)—10万吨(含)城市供水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6) 10 将企业投资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含)以下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7) 11 将市级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下放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8) 12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29) (三)整合的职责。
(30)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1)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2) (四)承接的职责。
(33) 1.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34) 2.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35) 3.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36) 4.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37) 5.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38) 6.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39) 7.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40) 8.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41) 9.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42) 10.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43) 11.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64号)将其中“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下放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44) 12.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64号)将其中“企业投资110千伏电网工程项目,列入省内规划的非跨市(区)330千伏电网工程项目核准”下放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5) (五)加强的职责。
(46) 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我省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国家和省级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47) 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有关工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8) 3.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49) 4.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整合建立统一规划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
(50) 二、主要职责
(51)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 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52) (二)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全省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53)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全省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4) (四)统筹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55) (五)承担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完善备案程序,引导民 间投资的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牵头组织全省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56) (六)推进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57) (七)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负责能源行业管理,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能源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
(58) (八)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的责任,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关中率先发展、陕北跨越发展、陕南突破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统筹推进城 乡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承担西部大开发工作。综合协调全省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
(59) (九)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60) (十)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61)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62) (十二)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63) (十三)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64) (十四)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省《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省援藏工作领导小组、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文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65)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66) 三、内设机构
(67)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68) (一)办公室。
(69)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和信息引导工作,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70) (二)发展规划处(推进城镇化工作办公室)。
(71) 提出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全省发展战略规划的约束和导向作用;推进全省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立项,统筹协调有关专项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会同相关部门上报需经省政府审批的规划,指导区域规划的编制;提出全省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城镇化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城镇化改革试点等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全省开发区的规划和发展工作;承担省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2)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73) 监测分析全省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总量平衡,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全省重要物资储备政策建议,拟订并协调全省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研究和提出全省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
(74) (四)经济运行调节办公室。
(75) 监测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省级物资储备的建议。
(76)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77)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委内处室及有关方面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78) (六)固定资产投资办公室。
(79) 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安排中央、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民间投资的政策建议;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招投标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牵头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平台、专家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 诚信体系;指导全省工程咨询业发展。
(80)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与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合署办公)。
(81) 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承担全省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全省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建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82) (八)区域发展处。
(83) 组织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承担国家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研究提出我省区域对外合作的政策,组织实施与其他省份的区域合作;指导地区经济合作;编制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特殊类型地区的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协调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84) (九)西部开发处。
(85) 组织实施国家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战略 、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省《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86) (十)农村经济处。
(87)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88) (十一)基础产业处(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9) 统筹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统筹推进全省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邮政等建设和发展,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承担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0) (十二)省能源局。
(91) 1.能源综合处。
(92) 负责能源综合业务;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能源体制改革、能源消费总量有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承 担能源国际合作工作;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承担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工作。
(93) 2.煤炭电力处(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94)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煤炭、电力工业发展战略、规划,拟订煤炭资源开发矿区总体规划;拟订全省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火电、核电和电网有关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电力行业管理、电力市场监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95) 3.石油天然气处。
(96) 承担全省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运行调节有关工作;承担全省石油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97) 4.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处。
(98)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能源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99) (十三)产业协调处。
(100) 提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全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工业、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统筹指导全省服务业发展,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省苏陕扶贫协作与经济合作。
(101)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102) 综合分析全省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全省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统筹协调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全省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103) (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处)。
(104) 综合分析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全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法规政策,统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全省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105) (十六)社会发展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106) 综合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政策措施;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全省社会事业建设;协调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提出全省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承担省文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7) (十七)经济贸易处。
(108) 监测分析全省市场状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提出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牵头拟订全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承担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9) (十八)政策法规处。
(110) 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参与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111) (十九)财政金融处。
(112)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全省财政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牵头推进全省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和指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13) (二十)人事处。
(114)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负责全省经济系列职称改革工作。
(115) (二十一)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省装备动员办公室)。
(116) 研究组织拟订全省推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 员办公室、省装备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117) (二十二)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118) 组织开展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对违法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119) 1稽察一处: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社会事业、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稽察工作。
(120) 2稽察二处: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公检法司、仓储物流、能源、工业等方面的稽察工作。
(121)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22)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123)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124) 四、人员编制
(125)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0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不含兼职),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经济运行调节办公室主任1名、固定资产投资办公室主任1名、能源局专职副局长1名、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 任1名、省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1名(均为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83名(含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稽察特派员7名、省装备动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126) 五、其他事项
(127) (一)管理省粮食局、省物价局。
(128) (二)保留省统建管理办公室、省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
(129) (三)进一步理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事先征求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3)涉及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130) (四)进一步理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以及省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2)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省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和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会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可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131) (五)进一步理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方面的职责。(1)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法律法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我省相关法规条例草案及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2)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3)市县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县政府在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132) (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 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133) (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关系。(1)省粮食局拟订的全省粮食流通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粮食进出口计划。(3)省粮食局提出的粮食储备的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
(134) (八)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盐务局的有关职责关系。(1)省盐务局拟订的全省盐业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盐业流通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2)省盐务局提出的全省食盐年度生产、分配、调拨、销售等指令性计划和食盐储备计划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或下达。
(135) (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全省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136) 六、附则
(137)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